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制定依據

1. 職業學校法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廢止 (現行法規)
職業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數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公立職業學校之場地、設施與設備提供他人使用、委託經營、獎勵民間參
與,與學生重補修、辦理招生、甄選、實習、實施推廣教育等所獲之收入
及其相關支出,應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其賸餘款並得滾存作為
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不受預算法第十三條、國有財產
法第七條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收支管理作業規定,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2. 高級中學法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廢止 (現行法規)
高級中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數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