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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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高級中學員額編制設置基準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制定依據

1. 高級中學法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廢止 (現行法規)
高級中學得置秘書、主任、組長、幹事、組員、助理員、佐理員、管理員
、書記、醫師、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技士、技佐;國立者,其組織規
程及員額編制表,由各高級中學擬定,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直轄市立、縣(市)立,其組織規程準則,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
,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私立者,其組織規程準則,由中央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前項秘書、主任、組長,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任之。但總務處之組長不在
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