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各項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地方教育發 展基金,依法編列預算辦理;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定之。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 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