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21日

制定依據

1. 政府採購法 中華民國091年02月06日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
  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
  (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組織準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
  布之。其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財物或勞務採購需經一定履約過
  程,而非以現成財物或勞務供應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第三項移列第五項,並將「前二項」文字配合修正為「第一項及第
      二項」。
  二、增訂第三項,以作為中央或地方政府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
      查核所屬(轄)工程品質及進度之依據。
  三、增訂第四項,授權主管機關擬訂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組織準則,報
      院核定發布之,其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