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加強公共工程品質之管理,提升工程建設之品質、建立有效之品質管 理系統,實為當前之要務。為期使參與實際工程施工任務之所有成員 力均能體認工程品質之重要性,在施工過程中,即當以系統化之管理 ,有效之管制步驟,注意施工品質,使完成之工程建設品質完善,達 到規範標準與要求。 經整合國內外重大工程品管作業方式,針對國內工程品管過程之缺失 ,訂定三個層次之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其架構如圖一: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 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 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組織準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之。其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財物或勞務採購需經一定履約過程,而非以現成財物或勞務供應者,準用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十八、各機關得依本要點,另訂定有關之作業規定。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辦理工程採購,其 施工品質管理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比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