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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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人行地下道公開徵求認養人評選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人行地下道及人行天橋認養辦法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廢止 (現行法規)
人民、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認養人)得以書面向新工處申請無償認養人
行設施;新工處亦得公開徵求認養人。
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或經新工處公開徵求認養,如有二人以上申請者,由
新工處組成評審小組,以評選方式決定。
經審查核准或評選決定後,新工處應與認養人訂定認養契約,其契約內容
應載明本辦法所規定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第二項之評選須知及前項認養契約書範本,由新工處擬訂,報經本府核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