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認養人)得以書面向新工處申請無償認養人 行設施;新工處亦得公開徵求認養人。 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或經新工處公開徵求認養,如有二人以上申請者,由 新工處組成評審小組,以評選方式決定。 經審查核准或評選決定後,新工處應與認養人訂定認養契約,其契約內容 應載明本辦法所規定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第二項之評選須知及前項認養契約書範本,由新工處擬訂,報經本府核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