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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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預繳整修保證金作業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3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5年06月06日 (現行法規)
  於公園內集會、展覽(售)、演說、表演或為其他使用者,除經主管機
  關核准之藝文活動外,應填具申請書,如屬參加人數超過五千人之大型
  活動,並應檢附交通維持計畫,向管理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公園場地使用辦法及收費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第十三條第八款、第九款規定,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
  元以下罰鍰。
  攜帶具攻擊性寵物進入公園,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得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