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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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罰鍰處分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15日

制定依據

1.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中華民國89年5月17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依法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而未擬具,或水土保持計畫未經核定而擅
      自實施,或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者。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在期限內改正者。
  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或未依改正事項改正者,得
  按次分別處罰,致改正為止;並得令其停工,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
  具,強制拆除並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
  負擔。
  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致生水土流失、毀損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設施或
  釀成災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
  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