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爭議事件協調處理及評審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21日

制定依據

1. 建築法 中華民國093年01月20日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有關建築爭議事件,得聘
  請資深之營建專家及建築師,並指定都市計劃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組
  設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
  前項評審委員會之組織,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