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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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聯營公車營運與服務品質督導及評鑑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制定依據

1. 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中華民國093年12月03日
  主管機關辦理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應成立評鑑委員會,綜理營運
  與服務評鑑事務。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九人;其中半數以上委員應遴聘主管機關以外
  之學者或專家擔任,聘期二年,聘期屆滿得再予續聘一任,續聘委員人
  數以不超過新聘委員人數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