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寄養服務成績優良者,當地兒童福利主管機關應予獎勵。
寄養費之計算基準如下: 一 兒童以本市最近一年公告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點二五倍計算。 二 少年以本市最近一年公告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點三五倍計算。 三 身心障礙者及發展遲緩兒童以本市最近公告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點 四五倍計算。 前項寄養費,包括兒童及少年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國民教育學雜各費 及必要之輔育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