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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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及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現行法規)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辦理機關(構)、團體、學校或事業單位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助、輔
      導及稽核等支出。
  二、辦理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及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等支出。
  三、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庇護工場等支出。
  四、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諮詢與補助等支出。
  五、辦理視障按摩業管理暨違規業者稽查等支出。
  六、僱用專責人員推展身心障礙者就業,實施個別化專業服務,維護身
      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事項等支出。
  七、管理及運用本基金之行政費用等支出。
  八、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及權益保障事項等支出。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項,得委託或補助身心障礙社會福利機構、團
  體或其他經重建處核准之單位辦理之。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獎(補)助項目,其運用辦法由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市政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六款所僱用之人員,不適用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
  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規定;其業務編組、人員配置、聘僱辦法及敘
  薪標準表,由重建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