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辦理機關(構)、團體、學校或事業單位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助、輔
導及稽核等支出。
二、辦理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及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等支出。
三、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庇護工場等支出。
四、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諮詢與補助等支出。
五、辦理視障按摩業管理暨違規業者稽查等支出。
六、僱用專責人員推展身心障礙者就業,實施個別化專業服務,維護身
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事項等支出。
七、管理及運用本基金之行政費用等支出。
八、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及權益保障事項等支出。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項,得委託或補助身心障礙社會福利機構、團
體或其他經重建處核准之單位辦理之。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獎(補)助項目,其運用辦法由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市政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六款所僱用之人員,不適用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
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規定;其業務編組、人員配置、聘僱辦法及敘
薪標準表,由重建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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