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補助者運用及管理補助款,除依政府相關會計法令核銷外,並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單獨設立帳戶儲存,專款專用並獨立登帳。 二、各補助項目及其額度不得相互勻支。 三、補助案執行完畢,應即檢齊相關憑證文件辦理核銷,至遲不得超過政 府會計年度結束時完成。 四、執行補助案賸餘款及孳息應於核銷時一併繳回重建處。 五、受補助者應提出自籌款憑證影本或其他支用證明;如自籌款未達一定 比例者,於核銷時應繳回其差額。 前項補助款核銷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由重建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