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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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臺北市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現行法規)
受補助者運用及管理補助款,除依政府相關會計法令核銷外,並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單獨設立帳戶儲存,專款專用並獨立登帳。
二、各補助項目及其額度不得相互勻支。
三、補助案執行完畢,應即檢齊相關憑證文件辦理核銷,至遲不得超過政
    府會計年度結束時完成。
四、執行補助案賸餘款及孳息應於核銷時一併繳回重建處。
五、受補助者應提出自籌款憑證影本或其他支用證明;如自籌款未達一定
    比例者,於核銷時應繳回其差額。
前項補助款核銷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由重建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