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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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犯罪偵防執行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09日

制定依據

1. 社會秩序維護法 中華民國080年06月29日
  違反本法案件處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留置室設置管理辦法、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由行
  政院定之。
2. 少年事件處理法 中華民國089年02月02日
  少年法院接受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前條之移送、請求或報告事件後,
  應先由少年調查官調查該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其人之品格、經歷、
  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必要之事項,提出
  報告,並附具建議。
  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不得採為認定事實之唯一證據。
  少年法院訊問關係人時,書記官應製作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