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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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垃圾焚化廠回饋經費環境影響權重評定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11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垃圾焚化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89年01月20日
  回饋地方經費之分配,環保局應先分配百分之二十予焚化廠當地里,其
  餘百分之八十,以里為單位,並以焚化廠建廠及營運後所造成之環境影
  響程度為權重分配之。
  前項權重之評定,由相關鄰里推薦學者專家三人,區公所推薦學者專家
  四人,共同組成評定委員會評定之。
  評定委員會議由環保局召集之。評定程序及方法由環保局擬訂,經評定
  委員會議決後,再由環保局召集各相關地區里長舉行公聽會,經出席里
  長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由評定委員會據以評定權重。
  第二項評定委員會設置要點,由環保局與各相關地區區長會商定之,其
  所稱當地里,指焚化廠廠址所在地之行政里;相鄰里,指臺北市所轄相
  關地區與當地里緊臨之行政里;其他里指相關地區內,當地里、相鄰里
  以外之其他行政里。
  前項當地里範圍遇有行政區城調整為二以上行政里時,均納為當地里,
  其回饋經費分配額度依原當地里分配額度及人口比例分配之;相鄰里範
  圍調整時,亦同。
  垃圾車進出主要道路之維護及環境保護,由市政府工務局等有關主管機
  關依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