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地區應成立垃圾焚化廠回饋經費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 會),統籌管理回饋地方經費,研訂、辦理回饋地方計畫。 前項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由環保局與各相關地區及機關會商定之。 管理委員會運作所需經費由前條回饋地方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