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 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執行機關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回收廢棄物之所得款項,應專款 專用於辦理廢棄物回收工作,並得提撥一定比例作為從事廢棄物回收工 作人員之獎勵金。 前項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辦理一般廢棄物回收所得款項,應於公庫設置專戶 ,妥為管理運用。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臺 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之下設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水污染防治基金、資源回收基金及一 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