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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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資源回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29日

制定依據

1. 預算法 中華民國91年12月18日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
  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2. 廢棄物清理法 中華民國93年6月2日
  執行機關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回收廢棄物之所得款項,應專款
  專用於辦理廢棄物回收工作,並得提撥一定比例作為從事廢棄物回收工
  作人員之獎勵金。
  前項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辦理一般廢棄物回收所得款項,應於公庫設置專戶
  ,妥為管理運用。
3. 臺北市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3年12月03日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臺
  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之下設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水污染防治基金、資源回收基金及一
  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