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其直屬主管敘明事由,提請評審小組審查通 過後,陳請修車廠廠長核發特別獎金: (一)對修車或保養工作具有特殊績效。 (二)對修車或零件再生、配裝方法或工具具有特殊改良事實,並經技 術檢定結果認為確有價值。 (三)充分利用舊(廢)料改製配件而節省公帑, 並經檢驗效果良好 。 前項評審小組之組成及實施規定,由本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