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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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駕駛扣減發安全獎金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17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獎金支給要點 中華民國099年12月17日停止適用 (現行法規)
四、員工遲到、早退、曠工、曠職、請假或處分者,依下列規定扣發當月
    獎金:
  (一)遲到、旱返者,每次扣發獎金十分之一;曠工或曠職者,每次扣
        發獎金五分之一。
  (二)請事假者,按日扣發獎金;請病假、分娩假、陪產假、婚喪假者
        ,按日扣發獎金二分之一;延長病假期間,不發獎金。
  (三)公假七日以內者不扣,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不發。但奉派參
        加各種訓練或依兵役法規定之教育、勤務、點閱等臨時召集訓練
        期間。其應領之獎金,在一個月以內者照發,超過一個月者,其
        趕過部分不發。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其職務奉准僱人代理者,
        比照應徵入營服役之職務發給代理人獎金。
  (四)受申誡一次處分者,扣發獎金三分之一;受申誡二次處分者,扣
        發獎金三分之二;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受公務員懲戒處分者,扣發
        全月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