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員工遲到、早退、曠工、曠職、請假或處分者,依下列規定扣發當月
獎金:
(一)遲到、旱返者,每次扣發獎金十分之一;曠工或曠職者,每次扣
發獎金五分之一。
(二)請事假者,按日扣發獎金;請病假、分娩假、陪產假、婚喪假者
,按日扣發獎金二分之一;延長病假期間,不發獎金。
(三)公假七日以內者不扣,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不發。但奉派參
加各種訓練或依兵役法規定之教育、勤務、點閱等臨時召集訓練
期間。其應領之獎金,在一個月以內者照發,超過一個月者,其
趕過部分不發。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其職務奉准僱人代理者,
比照應徵入營服役之職務發給代理人獎金。
(四)受申誡一次處分者,扣發獎金三分之一;受申誡二次處分者,扣
發獎金三分之二;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受公務員懲戒處分者,扣發
全月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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