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得視需要設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
議左列事項:
一 本市都市計畫說明書中載明需經審查地區、大規模建築物、特種建
築物及本市重大公共工程、公共建築。
二 依都市計畫規定指定為土地開發許可地區之開發許可。
三 經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新興產業或生產型態改變之產業
,得申請調整其使用組別及核准條件。
市政府得針對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各種建築物種類,分別訂定建築開發
都市設計管制準則。
第一項委員會之組織、開發許可條件、審議項目標準、作業程序及第一
款規定之建築物種類及審議收費辦法,由市政府定之,並送臺北市議會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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