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 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五項及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維持原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許可設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之編 送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許可設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且依臺 北市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預算編 送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有案者,其決算之編送應依本 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一、為加強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基金)(以下簡稱各機 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案件經費支用情形之考核、管制 ,俾提升補(捐)助業務效益,有效配置政府有限資源,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各機關處理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之執行,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