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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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住宅出租及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制定依據

1. 住宅法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本法施行前,除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法外,政府已辦理之各
類住宅補貼或尚未完成配售之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應依原依據之法
令規定繼續辦理,至終止利息補貼或完成配售為止。
本法施行前,政府已辦理之出租國民住宅,其承租資格、辦理程序等相關
事項,得依原依據之法令規定繼續辦理,至該出租國民住宅轉型為社會住
宅或完成出、標售為止;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內商業、服務設施
及其他建築物之標售、標租作業,得依原依據之法令規定繼續辦理,至完
成標售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