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十七條設置之消防栓,以採用地上雙口式為原則,附近應設明 顯標誌,消防栓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當地自來水事業應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負責保養、維護消防栓。直轄 市、縣(市)消防機關並應定期會同當地自來水事業全面測試其性能, 以保持堪用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