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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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設置消防栓標誌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制定依據

1. 消防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7日
  依本法第十七條設置之消防栓,以採用地上雙口式為原則,附近應設明
  顯標誌,消防栓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當地自來水事業應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負責保養、維護消防栓。直轄
  市、縣(市)消防機關並應定期會同當地自來水事業全面測試其性能,
  以保持堪用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