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都市運輸效能,改善生活環境,促進大眾捷運系統健全發展,以 增進公共福利,特制定本法。
本辦法依大眾捷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依大眾捷運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及其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 地以協議價購方式取得者,依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 法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