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制定依據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其建物第一次測量,得依使
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轉繪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免通知實地測量。但建物位
置涉及越界爭議,經查明應辦理建物位置測量者,不在此限。
前項轉繪應依第二百七十二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
、第三項、第二百八十三條及下列規定以電腦繪圖方式辦理:
一、建物平面圖應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轉繪各權利範圍及平面邊長,並
    詳列計算式計算其建物面積。
二、平面邊長,應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上註明之邊長為準,並以公尺為
    單位。
三、建物位置圖應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之地籍配置轉繪之。
四、圖面應註明辦理轉繪之依據。
〔立法理由〕
一、查本條於一百零二年訂定時,考量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如發現有越界
    或占用鄰地情事者,其位置圖應依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辦理實地測繪
    ,爰於第一項有但書規定。惟查一般情形,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係由
    建築管理機關依規定程序審核後核發,不會發生越界情形,如建物位
    置涉及越界或占用等爭議,均需登記機關查明或經位置測量後方能釐
    清,又依原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為「但建物位置
    涉及越界爭議者,應由申請人依測量法規辦理」為符合實務執行,爰
    作文字修正。
二、查地政整合系統之建物測量系統上線多年,將原以圖紙繪製與人工計
    算面積之建物測量成果圖全面掃瞄建檔管理,同時建物測量繪圖軟體
    帶動建物測量成果之繪製朝數值向量化方向發展,提供登記機關測量
    人員及受委託之專技人員以電腦繪圖技術及向量格式繪製建物測量成
    果圖或建物標示圖。為漸進推動以向量格式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及增進土地基本資料庫該等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向量資料之加值利
    用,爰於第二項增訂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轉繪者,其成
    果應以電腦繪圖方式辦理。
依前條規定轉繪之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
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為轉繪人。
依前項規定辦理之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應記明本建物平面圖、位置圖及
建物面積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建物起造人及轉繪人願負法律
責任等字樣及開業證照字號,並簽名或蓋章。
依本條規定完成之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應送登記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
予以核對後發給建物測量成果圖。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八條但書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檢附
之建物標示圖,應依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繪製,並簽證,其記
載項目及面積計算式,登記機關得查對之。
前項建物辦竣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其建物標示圖由登記機關永久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