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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十四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23日
制定依據
1.
預算法
中華民國91年12月18日
第三十一條
中央主計機關應遵照施政方針,擬訂下年度預算編製辦法,呈報行政院 核定,分行各機關依照辦理。
第九十六條
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