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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主管人員職期輪調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89年12月20日
制定依據
1.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主管人員職期調任準則
中華民國089年08月21日廢止 (現行法規)
第五條
職期屆滿調任人員,應就其品德、學識、才能及服務成績等項綜合考評 後,予以調任。 前項考評標準,由各部、會、處、局、省(市)政府(以下簡稱主管機 關)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