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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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主管人員職期輪調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89年12月20日

制定依據

1.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主管人員職期調任準則 中華民國089年08月21日廢止 (現行法規)
  職期屆滿調任人員,應就其品德、學識、才能及服務成績等項綜合考評
  後,予以調任。
  前項考評標準,由各部、會、處、局、省(市)政府(以下簡稱主管機
  關)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