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設下列各局、處、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市政府擬訂,並送臺北
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
一 秘書處。
二 民政局。
三 財政局。
四 教育局。
五 產業發展局。
六 工務局。
七 交通局。
八 社會局。
九 勞動局。
十 警察局。
十一 衛生局。
十二 環境保護局。
十三 都市發展局。
十四 文化局。
十五 消防局。
十六 捷運工程局。
十七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十八 觀光傳播局。
十九 地政局。
二十 兵役局。
二十一 體育局。
二十二 資訊局。
二十三 法務局。
二十四 主計處。
二十五 人事處。
二十六 政風處。
二十七 公務人員訓練處。
二十八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二十九 都市計畫委員會。
三十 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三十一 客家事務委員會。
前項機關所轄機關、機構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市政府另定之,並送市
議會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