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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契約判斷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05日
制定依據
1.
行政程序法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修正
第一百三十五條(行政契約的容許性)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 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