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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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議會黨團政團辦公室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6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6年07月25日
  本會議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黨團至少須有三人以上。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議員,得加入其他黨團或由議
  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之議員合組政團。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黨團辦公室得視實際需要,由本會提供之;其設置辦法,由本會訂定,
  報內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