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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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國民中小學委託民間辦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24日

制定依據

1. 教育基本法 中華民國88年6月23日
  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政府對於私人及民間團體興辦教育事業
  ,應依法令提供必要之協助或經費補助,並依法進行財務監督。其著有
  貢獻者,應予獎勵。
  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其辦法由該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2. 國民教育法 中華民國092年02月06日
  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人口、交通、
  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其
  學區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委由私人辦理,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定之。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辦
  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前項非學校型態之實
  驗教育。
〔立法理由〕
  一、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後段移列第
      二項,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移列為第五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