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人口、交通、
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其
學區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委由私人辦理,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定之。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辦
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前項非學校型態之實
驗教育。
〔立法理由〕 一、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後段移列第
二項,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移列為第五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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