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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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國民中小學委託民間辦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制定依據

1. 教育基本法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政府對於私人及民間團體興辦教育事業
  ,應依法令提供必要之協助或經費補助,並依法進行財務監督。其著有
  貢獻者,應予獎勵。
  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其辦法由該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定之。
2. 國民教育法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人口、交通、社
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其學區
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委由私人辦理,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定之。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其實驗內容、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
則,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前項非學校型態之實驗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