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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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高級職業學校學生重修學分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09日

制定依據

1.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學期成績及格之科目,授予學分。學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
  ;其重修方式如下:
  一、專班重修:重修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
      讓學生重新修讀,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二、自學輔導:重修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
      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
  三、隨班修讀:學生得於修業期限內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前項各款辦理方式,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一項各款重修之成績,其採計方式如下︰
  一、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授予學分,其成績依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
      及格分數登錄。
  二、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不授予學分,其成績得就重修前後成績
      擇優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