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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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獎勵民間精神復健機構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制定依據

1. 精神衛生法 中華民國096年07月04日
  各級政府按實際需要,得設立或獎勵民間設立下列精神照護機構,提供
  相關照護服務:
  一、精神醫療機構:提供精神疾病急性及慢性醫療服務。
  二、精神護理機構:提供慢性病人收容照護服務。
  三、心理治療所:提供病人臨床心理服務。
  四、心理諮商所:提供病人諮商心理服務。
  五、精神復健機構:提供社區精神復健相關服務。
  精神復健機構之設置、管理及其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便利統稱提供精神疾病患者照顧服務之各類機構,將精神醫療機
      構、精神長期照護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精神復健機構
      等合併稱為精神照護機構。
  四、本法之心理衛生輔導機構與心理師法所稱之心理諮商所或心理治療
      所之角色與功能有所重疊,其提供之服務可由心理諮商所或心理治
      療所替代,二者甚至可以併同規劃,爰將本條「心理衛生輔導機構
      」併入精神照護機構規範。
  五、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精神照護機構之設置管理已分別有醫療法
      、護理人員法、心理師法等規定可依,惟有精神復健機構之設置管
      理規定,尚付之闕如,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2. 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097年10月06日
  機構具備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依本辦法予以獎勵:
  一、組織健全,設備完善,其管理及使用確有成效者。
  二、經評鑑合格且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者。
  前條獎勵,得由各級主管機關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設施與設備之補助。
  二、研究之補助。
  三、社區復健活動之補助。
  四、匾額、獎狀或獎金之發給。
  五、其他適合之方式。
  前項獎勵所需經費,由各級主管機關按實際需要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