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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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房屋稅地價稅減徵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制定依據

1. 文化資產保存法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
  私有古蹟、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
  內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減免範圍、標準及程序之法規,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報財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