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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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法規命令草案公告程序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31日

制定依據

1. 行政程序法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修正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
  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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