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應邀集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國民小學、國民中 學代表,訂定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前項規定,訂定學生成績評量 辦法。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依其發展特色訂定補充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本準則訂定國民中小學學生( 含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前項辦法應衡酌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優勢管道,彈性調整其評量方式。 非地方政府所屬之國民中小學學校學生,其成績評量得參照所在地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所定之成績評量辦法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