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事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訂定:
一、實施地價調查估計作業規定。
二、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宗地單位地價計算原則。
三、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
四、建築改良物耐用年數及每年折舊率。
五、全棟建築改良物之裝潢、設備及庭園設施等費用。
六、土地每單位種植(養殖)農作改良物面積標準單價或農作改良物每
株(尾)標準單價。
七、土地收益資本化率及建築改良物收益資本化率。
八、調整至估價基準日地價用之比率。
九、依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表製作各鄉(鎮、市、區)影響地價
區域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
前項規定之事項,於地價調查估計授權地政事務所辦理之地區,得部分
授權地政事務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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