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補貼之路(航)線條件,主管機關應參考附件規定擬訂後,送由所
屬補貼審議委員會審議之。
主管機關辦理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補貼,應另行訂定作業規定,其內
容應載明補貼條件、申請所需書表文件、作業時程、補貼金額之核給及
監督考核方式等相關事項,並依程序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之。
附件
申請補貼路、航線條件列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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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提出│路、航│每日行│路、│營業績效審查│
│ │ │ │駛班、│航線│ │
│航線│補貼│ │航次數│里程│ │
│ │ │ │上下限│上限│ │
│ │申請│ │審查原│審查│ │
│別 │者 │線類型│則 │原則│原 則│
├──┼──┼───┼───┼──┼──────┤
│現有│現有│公路汽│二班次│六十│一、一般營運│
│路、│ │車客運│以上,│公里│ 績效: │
│航線│業者│路線 │三十班│ │(一)每班載客│
│ │ │ │次以下│ │ 人數 │
│ │ │ │。 │ │(二)平均每班│
│ │ ├───┼───┼──┤ 次載客人│
│ │ │市區汽│二班次│三十│ 數 │
│ │ │車客運│以上,│公里│(三)每班實際│
│ │ │路線 │六十班│ │ 乘載率 │
│ │ │ │次以下│ │(四)平均實際│
│ │ │ │。 │ │ 乘載率 │
│ │ ├───┼───┼──┤二、業者整體│
│ │ │船舶客│地方主│上限│ 營運狀況│
│ │ │運航線│管機關│由地│ : │
│ │ │ │自訂。│方主│(一)前一至三│
│ │ │ │ │管機│ 年營業利│
│ │ │ │ │關自│ 益為負值│
│ │ │ │ │訂。│ 者優先補│
│ │ ├───┼───┼──┤ 助。 │
│ │ │航空客│交通部│交通│(二)營業利益│
│ │ │運航線│民用航│部民│ 雖為正值│
│ │ │ │空局自│用航│ ,但業者│
│ │ │ │訂。 │空局│ 可舉證係│
│ │ │ │ │自訂│ 補貼所致│
├──┼──┼───┼───┼──┤ 者,得考│
│新闢│地方│公路汽│地方主│六十│ 量次予補│
│或接│主管│車客運│管機關│公里│ 助。(註│
│續行│機關│路線 │自訂。│ │ 一) │
│駛路│公開├───┤ ├──┤(三)前一至三│
│、航│徵求│市區汽│ │三十│ 年營業利│
│線 │ │車客運│ │公里│ 益為正值│
│ │ │路線 │ │ │ 且非前者│
│ │ ├───┤ ├──┤ 情況者。│
│ │ │船舶客│ │上限│ 其申請補│
│ │ │運航線│ │由地│ 貼路、航│
│ │ │ │ │方主│ 線如符合│
│ │ │ │ │管機│ 補貼要件│
│ │ │ │ │關自│ 者,得最│
│ │ │ │ │訂。│ 後考量予│
│ ├──┼───┼───┼──┤ 以酌減補│
│ │交通│航空客│交通部│交通│ 助。 │
│ │部民│運航線│民用航│部民│ │
│ │用航│ │空局自│用航│ │
│ │空局│ │訂。 │空局│ │
│ │公開│ │ │自訂│ │
│ │徵求│ │ │。 │ │
└──┴──┴───┴───┴──┴──────┘
註一:本項條件業者須負舉證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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