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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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市區客運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19日

制定依據

1. 大眾運輸補貼辦法 中華民國088年06月29日
  申請補貼之路(航)線條件,主管機關應參考附件規定擬訂後,送由所
  屬補貼審議委員會審議之。
  主管機關辦理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補貼,應另行訂定作業規定,其內
  容應載明補貼條件、申請所需書表文件、作業時程、補貼金額之核給及
  監督考核方式等相關事項,並依程序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之。
附件
申請補貼路、航線條件列示表
┌──┬──┬───┬───┬──┬──────┐
│路、│提出│路、航│每日行│路、│營業績效審查│
│    │    │      │駛班、│航線│            │
│航線│補貼│      │航次數│里程│            │
│    │    │      │上下限│上限│            │
│    │申請│      │審查原│審查│            │
│別  │者  │線類型│則    │原則│原        則│
├──┼──┼───┼───┼──┼──────┤
│現有│現有│公路汽│二班次│六十│一、一般營運│
│路、│    │車客運│以上,│公里│    績效:  │
│航線│業者│路線  │三十班│    │(一)每班載客│
│    │    │      │次以下│    │    人數    │
│    │    │      │。    │    │(二)平均每班│
│    │    ├───┼───┼──┤    次載客人│
│    │    │市區汽│二班次│三十│    數      │
│    │    │車客運│以上,│公里│(三)每班實際│
│    │    │路線  │六十班│    │    乘載率  │
│    │    │      │次以下│    │(四)平均實際│
│    │    │      │。    │    │    乘載率  │
│    │    ├───┼───┼──┤二、業者整體│
│    │    │船舶客│地方主│上限│    營運狀況│
│    │    │運航線│管機關│由地│    :      │
│    │    │      │自訂。│方主│(一)前一至三│
│    │    │      │      │管機│    年營業利│
│    │    │      │      │關自│    益為負值│
│    │    │      │      │訂。│    者優先補│
│    │    ├───┼───┼──┤    助。    │
│    │    │航空客│交通部│交通│(二)營業利益│
│    │    │運航線│民用航│部民│    雖為正值│
│    │    │      │空局自│用航│    ,但業者│
│    │    │      │訂。  │空局│    可舉證係│
│    │    │      │      │自訂│    補貼所致│
├──┼──┼───┼───┼──┤    者,得考│
│新闢│地方│公路汽│地方主│六十│    量次予補│
│或接│主管│車客運│管機關│公里│    助。(註│
│續行│機關│路線  │自訂。│    │    一)    │
│駛路│公開├───┤      ├──┤(三)前一至三│
│、航│徵求│市區汽│      │三十│    年營業利│
│線  │    │車客運│      │公里│    益為正值│
│    │    │路線  │      │    │    且非前者│
│    │    ├───┤      ├──┤    情況者。│
│    │    │船舶客│      │上限│    其申請補│
│    │    │運航線│      │由地│    貼路、航│
│    │    │      │      │方主│    線如符合│
│    │    │      │      │管機│    補貼要件│
│    │    │      │      │關自│    者,得最│
│    │    │      │      │訂。│    後考量予│
│    ├──┼───┼───┼──┤    以酌減補│
│    │交通│航空客│交通部│交通│    助。    │
│    │部民│運航線│民用航│部民│            │
│    │用航│      │空局自│用航│            │
│    │空局│      │訂。  │空局│            │
│    │公開│      │      │自訂│            │
│    │徵求│      │      │。  │            │
└──┴──┴───┴───┴──┴──────┘
註一:本項條件業者須負舉證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