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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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制定依據

1. 公民投票法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現行法規)
公民投票案應分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公民投票案相關事項,除本法已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
例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
,應報請行政院認定。
公民投票案提案、連署人數、應附具文件、查核程序及發表會或辯論會之
舉辦,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