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案應分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公民投票案相關事項,除本法已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 例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 ,應報請行政院認定。
公民投票案提案、連署人數、應附具文件、查核程序及發表會或辯論會之 舉辦,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