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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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建築物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制定依據

1. 宜蘭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0年06月30日
  建築物之竣工尺寸,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一以下,未逾三十公分;各樓層
  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三以下,未逾十公分;各樓地板面積誤差在百分之三
  以下,未逾三平方公尺;臨接騎樓線或指定牆面線部分,其誤差不得超
  過五公分。其它部分尺寸誤差在百分之二以下,未逾十公分者,視為符
  合核准計畫。
  申請使用執照所需文件、查驗方式、查驗項目、查核標準、修改竣工圖
  說原則及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應配合事項之辦法,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