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政府對於私人及民間團體興辦教育事業 ,應依法令提供必要之協助或經費補助,並依法進行財務監督。其著有 貢獻者,應予獎勵。 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其辦法由該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定之。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 、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 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委由私人辦理,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定之。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辦 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