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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案件及證件郵寄到家服務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19日
制定依據
1.
土地登記規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第二十三條
登記機關應建立地籍資料庫,指定專人管理。其管理事項,由直轄市、 縣(市)地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