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983
人,瀏覽人次:
960903313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請託關說事件處理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08日
制定依據
1.
政府採購法
中華民國096年07月04日
第十六條(採購請託或關說之處理)
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 政風機構得調閱前項書面或紀錄。 第一項之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
2.
公務員服務法
中華民國089年07月19日
第十五條(推薦人員及關說之禁止)
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