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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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制定依據

1.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現行法規)
  下列事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訂定:
  一、實施地價調查估計作業規定。
  二、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宗地單位地價計算原則。
  三、建物標準單價表。
  四、建物耐用年數及每年折舊率。
  五、全棟建物之裝潢、設備及庭園設施等費用。
  六、土地每單位種植農作改良物面積標準單價或農作改良物每株標準單
      價。
  七、土地收益資本化率及建物收益資本化率。
  八、調整至估價基準日地價用之比率。
  九、依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製作各直轄市、縣(市)或鄉(鎮、
      市、區)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
  前項規定之事項,於地價調查估計授權地政事務所辦理之地區,得部分
  授權地政事務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