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及其 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本細則依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依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訂定之。
本辦法依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