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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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縣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制定依據

1. 新竹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現行法規)
加水站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始得營業:
一、加水站設置申請書。
二、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文件。
三、加水站位置圖及主要機具設備簡圖。
四、加水站各項設備之材質證明文件。
五、所販售水品之水質符合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證明文件。
六、加水站衛生管理人員講習證明文件。
七、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之身分證件。
前項許可有效期限二年,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
超過二年。未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者,於期限屆滿日起其許可失其效力
,如需繼續營業者,應重新申請許可。
第一項第二款水源供應許可文件,有效期間屆滿,未經重新申請許可者,
不得繼續營業。
前項之水源供應許可文件,其管理辦法另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之材質,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