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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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制定依據

1. 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廢止 (現行法規)
本府設下列各局、處、委員會:
一、民政局。
二、教育局。
三、社會局。
四、勞動及人力資源局。
五、財政局。
六、工商發展局。
七、農業發展局。
八、地政局。
九、城鄉發展局。
十、工務局。
十一、水務局。
十二、原住民行政局。
十三、交通局。
十四、觀光行銷局。
十五、警察局。
十六、衛生局。
十七、環境保護局。
十八、消防局。
十九、文化局。
二十、地方稅務局。
二十一、客家事務局。
二十二、新聞處。
二十三、秘書處。
二十四、法制處。
二十五、人事處。
二十六、主計處。
二十七、政風處。
二十八、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各局、處、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