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至二人,分 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 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 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為處理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直轄市、縣(市)政府應 設專責單位辦理。 為提供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得設 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設專責單位,置主管 一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副首長兼任,並配置專職人員;其組織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