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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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民營學校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制定依據

1. 桃園縣公立學校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廢止 (現行法規)
本府辦理民營學校業務,以教育局為主管機關。
本府為辦理及審議委託民營學校之業務,應設置審議委員會,其設置及審
議辦法由本府另訂並送縣議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之。